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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伟受贿罪案—2025年国企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5-05-08 16:09:59 来源: 点击:
2022年11月,苍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广西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忏悔书节选】
有一个社会上做工程的老板认识我之后,先是给我送两瓶洋酒,我没有拒绝,因为我觉得,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他见我没有拒绝,在一次吃饭之后,便往我的公文包里塞了两万块钱,我也没有拒绝。他看到我收钱,就十万、四十万、五十万的给我送钱。我的这个防线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被他突破。他送钱给我之后就提出了要工程项目,我也满足了他的要求。
当时为什么会这么糊涂?自己在短时间内一下子能拿到几百万,但是这几百万是自己不能花的,这不是合法的收入。我也在反思自己为什么要收这个钱?更多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过这个金钱,或者希望通过人家送这个金钱来体现自己人生的价值。
党员干部人生,是由一个“1”和后面的“0”组成的。前面的“1”就是廉政,后面的许多个“0”,就相当于成绩。必须要有前面那个“1”在,后面越多“0”,人生才越会成功。如果前面的“1”不存在了,后面再多“0”,那也等于零。
如果能够重回到以前,我绝对不会走出错误的第一步。我不会收那两瓶洋酒,不会收取那个两万块钱的红包。我宁愿钱少一点,也要家人平平安安的团聚,平安的过日子。
【案情简介】
漠视纪律,违规收受与宴请:2020-2021年,郑伟在担任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他多次收受服务管理对象送的酒和茶叶,将这些本不应接受的礼品视为平常。同时,多次心安理得地接受服务管理对象的宴请,在觥筹交错间,逐渐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也让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些看似平常的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宴请行为,成为他走向腐败深渊的开端,腐蚀着他的廉洁意识和职业操守。
违反组织纪律,隐瞒房产事项:郑伟无视组织纪律,对个人房产有关事项隐瞒不报。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也是组织全面掌握干部情况、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但郑伟却选择隐瞒,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反映出他对组织缺乏基本的忠诚和敬畏,为其后续更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公私不分,违规费用转嫁:在廉洁纪律方面,郑伟将单位不能报销的费用让他人支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从政的原则。他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个人消费转嫁给他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完全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生活作风不检点:郑伟在生活中也未能坚守道德底线,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一个在生活中放纵自己的人,很难在工作中保持严谨和自律,这种不良的生活作风从侧面反映出他思想道德的滑坡,也是他走向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大肆受贿,权钱交易:最为严重的是,郑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项目资金拨付、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大肆收受贿赂。从2017年至2021年,他的受贿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和众多人员。例如,2017年至2020年,为广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在承揽梧州市某局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采购、梧州市某信息平台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和梧州市城区某段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戴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万元;2018年至2020年,为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市场部经理梁某承揽多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或监理业务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梁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50万元,还有250万元监理费回扣款因相关监理公司未结算给梁某,梁某未将上述回扣款给予郑伟,虽未实际到手,但也构成受贿未遂;2018年至2021年,为梧州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二部负责人苏某某承揽多项工程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苏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52万元,还通过帮助结算茶叶款、酒款的方式再收受30万元。这些受贿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
【警示教育】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着重抓好国企等领域系统整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关键人员、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国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作为国企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以郑伟受贿案为戒。时刻牢记初心使命,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守党纪国法红线。在工作中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主动接受监督,不逾矩、不谋私,以清正作风为国企发展贡献力量,永葆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
【忏悔书节选】
有一个社会上做工程的老板认识我之后,先是给我送两瓶洋酒,我没有拒绝,因为我觉得,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他见我没有拒绝,在一次吃饭之后,便往我的公文包里塞了两万块钱,我也没有拒绝。他看到我收钱,就十万、四十万、五十万的给我送钱。我的这个防线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被他突破。他送钱给我之后就提出了要工程项目,我也满足了他的要求。
当时为什么会这么糊涂?自己在短时间内一下子能拿到几百万,但是这几百万是自己不能花的,这不是合法的收入。我也在反思自己为什么要收这个钱?更多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过这个金钱,或者希望通过人家送这个金钱来体现自己人生的价值。
党员干部人生,是由一个“1”和后面的“0”组成的。前面的“1”就是廉政,后面的许多个“0”,就相当于成绩。必须要有前面那个“1”在,后面越多“0”,人生才越会成功。如果前面的“1”不存在了,后面再多“0”,那也等于零。
如果能够重回到以前,我绝对不会走出错误的第一步。我不会收那两瓶洋酒,不会收取那个两万块钱的红包。我宁愿钱少一点,也要家人平平安安的团聚,平安的过日子。
【案情简介】
漠视纪律,违规收受与宴请:2020-2021年,郑伟在担任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他多次收受服务管理对象送的酒和茶叶,将这些本不应接受的礼品视为平常。同时,多次心安理得地接受服务管理对象的宴请,在觥筹交错间,逐渐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也让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些看似平常的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宴请行为,成为他走向腐败深渊的开端,腐蚀着他的廉洁意识和职业操守。
违反组织纪律,隐瞒房产事项:郑伟无视组织纪律,对个人房产有关事项隐瞒不报。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也是组织全面掌握干部情况、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但郑伟却选择隐瞒,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反映出他对组织缺乏基本的忠诚和敬畏,为其后续更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公私不分,违规费用转嫁:在廉洁纪律方面,郑伟将单位不能报销的费用让他人支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从政的原则。他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个人消费转嫁给他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完全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生活作风不检点:郑伟在生活中也未能坚守道德底线,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一个在生活中放纵自己的人,很难在工作中保持严谨和自律,这种不良的生活作风从侧面反映出他思想道德的滑坡,也是他走向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大肆受贿,权钱交易:最为严重的是,郑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项目资金拨付、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大肆收受贿赂。从2017年至2021年,他的受贿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和众多人员。例如,2017年至2020年,为广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在承揽梧州市某局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采购、梧州市某信息平台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和梧州市城区某段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戴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万元;2018年至2020年,为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市场部经理梁某承揽多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或监理业务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梁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50万元,还有250万元监理费回扣款因相关监理公司未结算给梁某,梁某未将上述回扣款给予郑伟,虽未实际到手,但也构成受贿未遂;2018年至2021年,为梧州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二部负责人苏某某承揽多项工程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苏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52万元,还通过帮助结算茶叶款、酒款的方式再收受30万元。这些受贿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
【警示教育】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着重抓好国企等领域系统整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关键人员、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国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作为国企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以郑伟受贿案为戒。时刻牢记初心使命,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守党纪国法红线。在工作中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主动接受监督,不逾矩、不谋私,以清正作风为国企发展贡献力量,永葆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
纪检监察室 摘录